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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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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机构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机构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刻制公章,必须写出申请,并报理事长签字批准,由理事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在指定的营业处刻制。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刻制好公章后,必须先到理事长办公室备案,方可启用;
    第四条:因公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五条:未经机构理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三章 公章的启用
  第六条: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七条:公章启用应报理事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公章使用程序
    第八条:机构的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实行签字责任制,即机构用章谁最后签字批准,谁负责;
    第九条:机构所有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以机构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红头文件和非红头文件),不论上报上级机关还是下发各部门等用章,都须先经总干事审核签字批准。

第十条:印章管理员对公章使用情况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进行记录,并将《公章使用登记》留档备查。(见附表1:《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十一条:机构内部发文,凭机构总干事签发的原件直接用章,不再履行审批程序,但印签管理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

保管员负责登记用印情况。

第五章  公章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机构的印章主要包括机构行政章、专项业务章(财务章、部门章、合同章)、理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机构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机构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机构对外签发的文件。

(2)机构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机构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十五条: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机构理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十八条: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总干事签字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机构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第十九条: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带出机构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干事授权人签字批准,方可带出,用完应立即归还。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条:机构员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要出具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绍信,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此介绍信,只起证明持信人身份和联系工作内容的介绍作用,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用章程序用印,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用印的文件、合同等,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  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专柜保管
(一)机构的公章由总干事保管,财务章由财务人员保管,机构法人章由机构法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理事长办公室备案;
(二)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理事长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机构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印章保管负责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一定要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种漏洞。

第二十四条: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法人印章或专用章时,用印部门、单位在办理批准使用公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签字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机构行政办公室另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机构理事会批准总干事签字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印章使用登记表》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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