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组织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组织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机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机构的持续责任,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制度由机构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建立,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机构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制定并修订,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实施,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人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构各职能部门、各下属部门。
第七条 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八条 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工作,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及时披露义务: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机构应及时作出披露,未能披露时须作出公开说明;
(二)及时修正义务:机构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三)及时更新义务:机构应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四)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机构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
(五)公平披露原则:机构应当公正的发布信息,对所有合法的信息需求都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对于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机构不得对合理需求做出区别对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渠道
(一)机构网络平台
(二)机构总部及项目点公告栏
(三)机构月度会议下发各下属部门
(四)机构正式固定交流媒介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宜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三)机构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各类会议决议、记录;
(四)年度业务完成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机构的影响;
(六)下属机构业务活动情况统计;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报告中所披露信息需提交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人,对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机构的实际情况作出确认。机构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包含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机构章程、服务政策、服务程序以及与相关利益方有关的相关数据报告。所披露信息需提交项目宣传与推广负责人,对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机构的实际情况作出确认,且对于上述信息的变更更新应按照程序及时更新,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会议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五条 机构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其内部流转包括以下程序: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发生事件、原因、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内容形成书面文件,并填写《内部信息披露信息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人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拟临时公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应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现及可能结果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发布信息内容。
(四)信息公开后,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应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相关负责人。
(五)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机构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拟披露的公告等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理事会或负责人签发批准。
第十七条 机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出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机构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反映。
第十九条 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遗漏、误导,给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有关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的,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同时处以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常规的信息公开,一般在总结完整后一个月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机构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信息披露工作,为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机构应勤勉尽责、确保机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机构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机构相关责任人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相关责任人保证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机构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五)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监督本部门或者机构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理事会;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机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未公开信息造成信息泄漏的上述人员,将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由理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项目宣传与推广负责人负责执行,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信息披露全体成员对机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负责相关责任人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的拟定,负责统一办理公告的保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机构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文件的档案管理的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负责,保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机构带来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机构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如果泄漏机构信息,给机构造成损失的,机构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泄漏时,项目研发与宣传推广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章 违反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机构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应根据情节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所有。
附:《内部信息披露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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