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
党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以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党组织和党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活动。
第二章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形式及召开时间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半年一次党课。
第三章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第五条 检查坚持党性原则、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六条 检查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七条 检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会前,要提前3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及议题,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为开好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开展调研、个别谈心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坦诚交流思想;组织党员根据组织生活会的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第九条 会上,每个党员都要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亮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诚开展同志间的相互批评。能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十条 会后,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党员在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个人整改措施,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促落实,主要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提前介入,加强具体指导;对组织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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