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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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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提升内涵,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和效果,经修改完善,特制定以下会议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是时,由理事长制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员工代表大会   

条   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下同)是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员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机构应当保障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机构民主管理,支持机构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  员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等职权。   

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员工代表”)的建议:

(一)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

(二)机构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机构就员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五)机构协商确定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一年。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十一条  机构员工可以当选为员工代表。   

机构员工代表大会的员工代表名额,按照各项目点为选区,每个项目点员工共同推选一名员工代表。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员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员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员工代表由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十二条 员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十三条  员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

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员工,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员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各项目员工通报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机构规章制度,具备职业操守。      

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机构以及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未经员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章:日常工作会议

八条:会议内容及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机构管理层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机构的重要工作,确定实现年度计划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通报机构总部的有关情况。主要为:新项目的开发;机构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现有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机构的培训与活动等。

(四) 讨论决定机构的设置、人事变动、奖惩等事项。

(五) 讨论决定机构内部分配方案。

(六) 通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的情况。

(七)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的事项

九条:日常工作会议由总干事或副总干事主持,每月召开一次。

十条:会议出席人员:机构领导、各项目负责人以及根据会议内容考虑列席的有关成员。

十一条:日常办公会议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保存期为3年。

十二条:会议记录是否形成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总干事或副总干事决定。对办公会议纪要在执行中遇到困难难以实施的,需经办公会议复议,并根据新的纪要开展工作。

第四章  机构项目会议

十三条:会议内容及任务:

(一) 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 需要机构总部或其他部门配合、协调解决的问题。

十四条:召开时间:根据项目需要分别在月中或月末召开,具体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报行政部审核、安排。

第十四条:参加人员:项目会议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依据项目需要,拟邀相关人员出席。

第五章  会议召集流程

十五条:机构会议需严格执行以下召集流程:

(一) 拟定会议信息(时间、内容、需出席人员等)报机构上一级领导部门审核;

(二) 由机构行政部依据会议内容,统一发布会议通知;

(三) 会议参与人员,准时参加会议;

(四) 会议主持人指定专门人员作会议记录;

(五) 依据会议性质,公布会议记录及议题解决方案。

十六条:本制定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公布之日起生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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